《中伦文德能源与环境产业动态精要》由王向阳律师团队、武坚律师团队摘录汇编,定期发送,供大家查阅参考。
一、石油天然气
(一)10月9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时间:年10月9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主要内容:自年9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震荡运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10月9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9月18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二、煤炭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时间:年09月29日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主要内容: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监察主要内容如下:在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处置意见落实。结合省政府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意见是否落实。
2.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危险性评价。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鉴定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鉴定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鉴定评价条件。
3.生产能力管理。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和利润指标。
4.区域防冲措施落实。重点检查矿井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保护层开采是否合理,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底煤留设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相互影响,是否布置孤岛工作面。
5.局部防冲措施落实。重点检查矿井防冲设计内容是否全面、合理,防冲专项措施是否完善,防冲专项措施是否落实;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卸压、底板爆破卸压等局部防冲措施施工参数选取是否合理;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是否采取防底鼓措施。
6.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是否依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是否每日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各监测系统安设参数选择是否合理、运行维护管理是否正常;煤矿企业预警指标批复文件,预警指标修订情况及批复文件;当监测区域或采掘作业点判定具有冲击危险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撤人、断电等措施。
7.加强支护措施。重点检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是否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加强支护措施是否合理;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冲击地压巷道是否采用刚性支护;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支护锚杆、锚索选取是否符合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后方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的区域是否采用可缩支架或液压支架加强支护。
8.人员准入、限员管理及平行作业。重点检查人员准入制度是否符合规定,准入时间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巷道扩修施工是否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巷道扩修是否与回采平行作业;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是否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
《通知》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好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0月9日前将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监管监察纳入执法计划,并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管监察取得实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选聘行业专家参与专项监管监察。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管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用好专项监管监察成果。专项监管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和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曝光典型案例等情况,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曝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专项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抓好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专项监管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总结形成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表(见附件1)、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及建议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次省政府组织的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安全论证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置意见建议,以及本次专项监察发现的安全论证存在问题等,于11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电力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时间:年09月30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号)有关规定,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印发《关于核定~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与第一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现为“一个全面、三个首次”,即全面完善了定价规则,规范了定价程序,实现了严格按机制定价;首次实现了对所有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一次性全覆盖,首次核定了分电压等级理论输配电价,首次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格纳入省级电网核价。
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积极运用降价空间,进一步理顺了输配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的关系,为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创造了更好条件;进一步优化了输配电价结构,缩小了交叉补贴,为下一步相关政策完善奠定了基础;进一步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疏导了多个省份存在的电价矛盾;进一步实现了输配电价水平的稳中有降,多数省份聚焦降低大工业输配电价。同时,充分考虑外送电省份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外送电输电价格,将有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
《通知》明确,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年输配电价降价空间中统筹考虑,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此次核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能源
(一)广东省发文大力发展太阳能,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时间:年09月30日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主要内容: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年)的通知》。《通知》指出:
1、大力发展先进核能、海上风电、太阳能等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氢能、储能、智慧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沿海新能源产业带和省内差异布局的产业集聚区,助推能源清洁低碳化转型,到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约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30%,形成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新能源产业集群。
2、扩大产业规模。到年,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约万千瓦(其中核电装机约万千瓦,气电装机约万千瓦,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约万千瓦),天然气供应能力超过亿立方米,制氢规模约8万吨,氢燃料电池约万千瓦,储能规模约万千瓦;全省新能源产业营业收入达到亿元,新能源产业增加值达到亿元。
3、提升创新能力。在核电、海上风电、太阳能、氢燃料电池、天然气及其水合物、智能电网等领域建成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推动广东成为国内新能源示范区、产业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区。
4、有序推动新能源开发应用。安全高效发展核电,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因地制宜发展分散式陆上风电,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太阳能发电和集热。
5、在技术攻关领域,加快突破PERC技术,推进高效晶体硅电池、新型纳米离子电池和浆料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CdTe等化合物半导体薄膜电池、薄膜电池集成应用技术(BIPV)以及逆变器、智能组件等关键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探索基于等离激元效应的光能新利用技术、太阳能光热海水淡化技术。
6、依托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重点建设光伏生产设备、辅料、逆变器和高效PERC电池生产基地。
7、推进千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建设,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太阳能集热器、光伏设备、逆变器、封装、浆料等省内细分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打造品牌、做强做大。重点支持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片、CdTe(碲化镉)光伏发电玻璃的生产和相关设备制造,推动HJT(异质结)电池、TOPCon(钝化接触)电池关键制造设备实现自主生产。争取千吨级太阳能等离激元利用示范项目落户广东。
五、环境保护
(一)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召开
时间:年09月27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主要内容: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9月27日下午在上海市召开。协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副市长汤志平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协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管副省长参会并讲话。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9月24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要求,推动落实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协作重点工作以及区域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会议研究讨论了《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任务清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组建方案和办公室组建方案》《第三届进博会长三角区域协作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是新形势下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成员单位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准确把握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绿色内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积极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路径上走在前、带好头。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力度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能力水平,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为重点,针对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积极谋划一批专项行动、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努力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以及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太湖东海监管局,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和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律师简介
王向阳
律师
wangxi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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