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创新创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府办〔〕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五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28日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新兴县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的集聚,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新兴县快速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单独或与我县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县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的人才团队。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的“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包括带头人)。“办公场地”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县范围内租赁、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人才公寓”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县范围内为团队成员租用的生活、居住场所。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分类

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一)团队的项目须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者属有利于我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团队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为增强团队结构的稳定性和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所有核心成员都必须持有承载单位的股权,核心成员所占承载单位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承载单位股权的30%。

(五)承载单位需与核心成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每年在承载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六)团队核心成员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团队。

第五条从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县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将通过评定的团队分为A、B、C三类。

A类团队是指团队具有国内一流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能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或开发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产品(服务)。

B类团队是指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开发出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服务)。

C类团队是指团队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为企业解决现实技术难题或开发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创新产品(服务)。

第三章奖励扶持措施

第六条扶持奖励类别。根据我县产业特点及发展方向,对团队项目分两大类(I类项目:重点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II类项目:重点包括软件、互联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扶持。每一大类中分为A、B、C三小类。

第七条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一)I类项目:对评定的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万元、万元、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二)II类项目:对评定的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万元、5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第八条扶持资金根据人才团队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九条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I类项目给予承载单位36个月的办公场地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对II类项目给予承载单位24个月的办公场地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十条对在终期验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团队再给予连续不超过36个月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作为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租金额的50%,36个月一共不超万元。

第十一四条资金来源。该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申报、评审及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扶持奖励申报、评审工作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创新中心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工作可按照多领域综合申报与特定领域专项申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十三条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专业机构或专家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四条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将拟立项团队项目名单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第五章项目服务、管理及验收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承载单位须与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签订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并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根据人才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承载单位需在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向县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创新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团队开展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团队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经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创新中心和县财政局核实后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由县创新中心做好团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团队项目提供专业的全过程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28日印发

来源:新兴县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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