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深圳市经信委年新兴产业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1.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石墨烯及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电子信息材料、绿色低碳材料、生物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型工程塑料、重点前沿材料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绿色制造产业:

(1)在新能源领域,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核电、可再生能源、高效储能系统、智慧能源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节能环保领域,围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生物医药产业:围绕基因测序、数字生命、细胞治疗、生物医药和高端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航空航天领域,围绕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围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及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1.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石墨烯及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绿色低碳材料、生物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型工程塑料、重点前沿材料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绿色制造产业:

(1)新能源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节能环保领域,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3.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支持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和健身休闲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航空航天领域,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机器人和智能设备领域,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及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新材料、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在新材料、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四)产业应用示范推广扶持计划项目。

示范推广: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在石墨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智能无人系统(无人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贷款贴息,事前资助,项目的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50%。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产业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市场准入: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示范推广:事后资助。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对本市工业企业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拓展,结合项目总投资审计结果,按不高于前三笔销售合同或示范应用合同的总额30%给予奖励,单笔销售合同不低于万元,最高奖励万元。

三、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申请单位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产业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市场准入:年度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

示范推广: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的,具有国际、国内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已完成相关产品的销售或示范应用合同(年1月1日后签订)。项目申报单位需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拥有相应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四、申请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8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1日至年6月18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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