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规字〔〕56号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公室,南海新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年12月9日
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市有关行业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一个行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设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传统产业的升级转型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作为本辖区、行业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需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认定、绩效评估和验收考评。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定期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从事行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优势,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专利和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应拥有10人以上、相对稳定、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实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联系密切,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二)主管部门依据工程中心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专利、成果和项目等证明材料及相关附件。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正式申请文件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对依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局组织答辩会议,邀请专家进行评议。经评议后提出工程中心建设论证名单。
(三)市科技局对进入工程中心建设论证名单的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在综合评议基础上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通知。
(四)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签订,作为工程中心建设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工程中心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鼓励依托工程中心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论证工程技术研究及研发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以依托单位为主,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验收与考评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依托单位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期检查建设情况自查表》,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同时报送市科技局综合科室及相关专业科室。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市科技局下达验收工作通知。
(二)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对照建设任务书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并审查相关验收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四)市科技局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议,邀请专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工程中心进行评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五)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一条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取消建设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四)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和验收的。
(六)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须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收回命名匾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评不合格。
(一)连续两年科研经费投入达不到销售收入5%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的;
(三)研发人员流失严重,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
(四)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六)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的。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经培育有望成为省级工程中心的,市科技局将择优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优先立项扶持或给予补助资金。鼓励各区市对工程中心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使用其它供方提供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作的,可优先享受“创新券”资金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威科规字〔〕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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