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新兴产业园区认定

宝安区新兴产业园区认定

 一、申请条件: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园区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已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市、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园区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且作为新兴产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的期限剩余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入驻的非关联方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园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3亿元/万平方米(园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园区占地总面积)。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者是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五)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企业及员工提供生产、研发、办公等生活服务保障措施。

  (六)园区功能布局规划明确,能提供一定的场地配套建设会议商务、科技服务、公共检测、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请资料:

  (一)《年度宝安区新兴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原件(见附件1)。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租用物业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投资概算表。

  (七)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规划原件。

  (八)园区已入驻企业或意向入驻企业情况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园区入驻主要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相关园区入驻主要企业的产值证明材料。

  (十)区经济促进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申报材料须报送纸质版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

  三、申请时间

  年6月30日至7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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