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从小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他便一直由慈祥的外公外婆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李明也一直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无微不至地照顾二位老人的生活,一家人相亲相爱。年李明经人介绍结识了王芳,并于不久后登记结婚,由于二人收入不高,李明也考虑外公外婆年龄较大,所以婚后也一直和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王芳与外公外婆一直存在矛盾。年,外公外婆觉得自己年岁已高,便立下遗嘱,将居住的房屋赠予自己是孙子李明,强调这属于李明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并将这份遗嘱拿到了公证处公正。一年后,二位老人相继离世,李明也按照遗嘱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个人名下。年李明和王芳因感情不和分居,王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明继承的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继承了外公外婆通过公证处公正立下的遗嘱明确赠予他的房屋。遗嘱中特别指明房屋属于李明的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因此,这个房屋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应该依据遗嘱的内容来确认房屋归属。如果李明在继承房屋后将其过户到个人名下,遗嘱起了约定的效力,房屋将成为他的个人财产,与婚后的夫妻财产无关。因此,赋予李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是符合法律的,而王芳无权要求将其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是北京继承律师排名前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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