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

为了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惠州市于年6月发布征求《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可以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办公(B2)、配套型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重点概况如下:

01

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范围

新型产业用地(M0)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人才公寓及宿舍等。

02

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认定及遴选条件

(1)用地单位为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以上;

(2)生产研发类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目主导产业明确

03

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管理

可以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办公(B2)、配套型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2)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0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3)配套商业办公(B2)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4)套型住宅用地(R2)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04

新型产业用地(M0)分割转让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可进行分割转让,但配套用房部分不能转让。

(1)连片或相邻新型产业用地(M0)3公顷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3公顷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限企业自用,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确需规划为可分割M0;

(2)配套住宅优先出售给用地单位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员工,首次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3)M0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4)产业用房可以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05

新型产业用地(M0)达产验收标准条件: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0元人民币/平方米;

(2)年单位产值平均不低于元/平方米;

(3)年税收贡献率平均不低于元人民币/平方米(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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