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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历经千辛万苦,诉讼费、律师费、车马费花了不少,时间也花去一大把,等到好不容易终于胜诉了,判决下达后,却发现对方早已偷偷地转移财产,或是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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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为确保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可以在诉前就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主动裁定进行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