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总则

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操作程序和资格要求

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主管部门依据省委、省政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和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确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由拟组建基金的主发起人申报;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投资基金,由其管理机构申报。

(三)形式审查。理事会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

(四)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建议。

(五)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进行独立评审,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

(六)审议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等有关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七)社会公示。按照理事会审议结果,将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八)批复投资方案。对经过公示且无异议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予以批复,列入引导基金支持计划。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程序参照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流程,但不进行社会公示。

申请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各类信托计划、信托基金不应作为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并草签相关章程协议,承诺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除财政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为3(含)到15个(含);

(三)每支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万元;管理机构具有3名或以上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基金规模1%的比例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数额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申报时已管理1支以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基金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承诺在申报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募集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或接受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管理委托;

(四)新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需要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参股基金在主管部门批复后、工商登记前出现以下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二)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三)出资人变更导致50%以上社会出资额变化;(四)其他可能导致参股基金投资方向和运行质量发生实质改变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投资管理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原则上不成为最大出资机构。

(二)参股基金投资于设立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投资于省内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投资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可投资规模的20%。(初创期、中早期创新型企业划分标准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投资基金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

(五)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资机构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投资机构投资价格,且出资额不超过被跟进投资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二)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省内的创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可将不超过投资收益的50%作为被跟进投资机构的效益奖励,剩余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重复投资。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参股设立基金到期清算或破产清算;(二)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合伙人或被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或由这些单位约定回购;(三)通过公司上市、企业并购等方式转让股份;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基金或跟进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当在基金或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基金主要发起人或被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原则上在参股基金到期清算时退出,存续期内如达到投资绩效等目标,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年度管理费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除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应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对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承诺出资额的70%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可给予更大让利。

创业投资基金协议、章程中应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基金的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按程序批准后不超过7年。跟进投资的最长期限为5年。基金的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在不干预参股设立投资企业正常运作前提下,通过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参股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况可在章程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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