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凤凰智信超范围经营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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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凰智信是否经营违法的事情,一直都是处于口头讨伐的状态,随着凤凰金融逾期事件发酵,更多的证据被透露出来。昨天,有出借人透露出了年5月15日受凤凰智信委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合规核查报告》书,里面内容透露了凤凰智信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核查报告,坐实了证据。在“二、凤凰智信的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如下: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信用公示系统的查询,凤凰智信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内容,目前凤凰智信的经营范围中并未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属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整改的项目。本所律师于现场询问了凤凰智信工作人员,了解到凤凰智信工作人员曾前往工商局相关办事窗口询问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得到的答复是待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为此,本所律师通过电话咨询方式就土述变更经营范围相关办事规程等事直询问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商局的口头答复,公司可以通过北京工商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但是是否批准取决于现场审核的情况。为进一步确定核实,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再次咨询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后或持有金融局相关批文后,工商局方可受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书面承诺函,凤凰智信承诺将在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后尽快向朝阳工商局申请经营范围的增项,以期达到金融局的整改要求。结论:凤凰智信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客观上在凤凰智信完成金融局的备案登记之前无法在工商局完成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的承诺函,公司在金融局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案登记后尽快完成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以使其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和金融局的整改要求。这份核查报告书是出具给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在年,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搬到海南后,公司名称也发生了变更,由“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了“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但是,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和原来的一致:经营范围中仍然没有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也就是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整改的项目内容,搬到海南后没有监管单位管了,那么凤凰智信搬到海南后,依旧超经营范围经营,依旧在依靠“凤凰金融”平台吸纳出借人出借款,属于非法经营,海南市场监管局监管缺失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可到法院递交诉状依法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从法律上来讲,出借人是有权利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有监管权利,并且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上4条该公司均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可见,凤凰智信不管是在北京时候,还是在海南,都是“超照经营”,不是“无照驾驶”,而是“超照驾驶”!原本核准C类驾照只能驾驶小汽车,结果拿着C类驾照却去驾驶A类的大客车,豪华大巴,出了车祸,造成重大损失,是要付刑事责任的,当然民事赔偿也不可少。凤凰智信也是同样的情况。“超照经营”造成广大出借人重大损失,逾期几个月了出借款回款仍然是遥遥无期,又推出退出通道让伤痕累累的出借人打折下车,天道公理何在?这与“超照驾驶”后出现重大车祸后仍然让受害者再割肉又有什么区别?!监管单位该作为了!“为人民服务”不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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