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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律协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年5月13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
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
第二节正式接受案件委托
第三节律师收费
第三章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其他诉前工作
第四章仲裁阶段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举证
第三节开庭
第五章一审阶段
第六章二审阶段
第七章调解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6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
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
第八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如果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当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同时,建议每案均对咨询过程及接案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一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劳动者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者主体是否属于符合提起劳动争议;
3.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4.用工性质;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6.薪酬福利制度以及工资发放情况;
7.工时休假制度以及休息休假情况;
8.加班制度以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9.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0.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11.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2.专项培训以及服务期的情况;
1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4.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
15.是否存在工伤以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6.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有否偿还能力,是否濒临破产等情况;
17.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