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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选择借名买房的双方往往出于规避限购政策、获得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信息等原因。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现有司法实践对借名买房的观点大多持肯定意见,因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本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自然是肯定的。
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男方为了财产不被分割,和其父母约定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女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家理的刘雪杉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原因、购房资金来源、所购房屋实际居住等多方论证,最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否认了借名买房事实,使得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年6月,陶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年经诉讼离婚。离婚后,沈女士发现陶先生名下存在房屋,准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该房屋。
然而在此阶段,针对该房屋,陶先生的父母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借名买房事实,沈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
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该案的真实情况,原来早在年5月,陶先生就与其父母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陶先生还有一个妹妹,但是从小体弱多病,随着其父母渐渐年老,需要跟随陶先生生活,但是父母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因此与陶先生协商,借用陶先生在京购房资格,其父母自行出资购置北京房产,以用于其父母养老。
年8月,陶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合同,而后,陶先生与其父母陆续向房产公司全款支付购房款,其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陶先生。
在确认了借名买房事实确实存在之后,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的原因、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三个方面着手,否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的原因来看,借名买房协议签订于陶先生与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沈女士作为配偶对该协议毫不知情。
其次,从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来看,陶先生与其父母均为自由职业,由于职业的上下游关系,经常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陶先生与其父母的资金、收入来源高度混同,因此,无法证明房屋出资全部来源于陶先生的父母。
最后,从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看,案涉房屋一直由陶先生居住并实际控制,虽然庭上陶先生父母提交了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票据,但是该票据发生时间均在纠纷产生之后,据此不足以证明房屋实际由陶先生父母占有。
另外,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通过情理分析,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系陶先生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其父母串通之后恶意提起的诉讼,严重侵犯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请求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系无效,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认可陶先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父母配合子女虚构借名买房关系,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该类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明标准要求更加严格,法院一般从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实际出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点等角度认定。
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即便存在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家事纠纷因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常常存在缺乏书面协议,资金往来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本案为研究家事纠纷之借名买房纠纷的特殊性提供了案例。
刘雪杉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律热线咨询律师
亲办案件+
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及婚姻家事关联纠纷的谈判、调解及出庭
律师的社会身份,与女儿、妻子、母亲的家庭角色,共同形成了一名婚姻家事女律师理性与感性共存的个人风格,这些都使得刘律师成为一位从委托人真实需求出发,努力为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家事律师。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在外地不接电话、避而不见,诉讼进程停滞不前,使委托人非常苦恼。刘律师为了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特意到被告老家,与村委会沟通了解到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并与其取得联系,耐心劝说及讲明利害后,当事人最终同意出面与委托人协商,最终和平结束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从业八年,看重每一位当事人的委托,曾为多位LGBT人士的形式婚姻提供婚前咨询和促成协议,在社会现状暂时无法改变,LGBT群体只能采取此种妥协和变通的方式面对社会压力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帮助TA们保护自己,避免二次伤害。
同理心、耐心和责任心,这就是刘律师理解的律师专业精神。郑重对待每一起案件,因为案件的背后事关一桩婚姻、一户家庭、一个群体的幸福和未来。
经典案例:
彩礼纠纷:男方就恋爱同居期间对女方的大额转账要求返还,助女方成功驳回男方提起的一系列诉讼的诉讼请求;
调解离婚:帮助苦于被告避而不见的原告找到被告,并通过专业的沟通,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离婚纠纷:向法院证明男方存在婚外同居行为,使男方同意协商解决财产问题,助女方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男方起诉离婚,组织有效证据和答辩,促使法官认定男方出轨及家暴过错,助女方成功取得离婚损害赔偿,并由男方承担女方失去工作期间为维持生活所欠债务;
离婚纠纷:男方长期家暴,因不想分割财产不同意离婚,助女方达成让法官先行判决离婚、后续处理财产的结果,大大加快诉讼进程,让女方早日解除婚姻痛苦;
抚养纠纷:夫妻分居,男方为取得抚养权,将孩子送回父母老家,长期不让女方见孩子。帮助女方取得抚养权;
抚养纠纷:夫妻分居后,女方带孩子生活,男方未再承担任何孩子费用和其他家庭开支,助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承担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
析产继承:继承人一辈多人离世,多位子女分散各地。分别沟通劝说,帮助代位继承人间达成对祖宅析产和继承的调解,解决搁置十几年的家族问题;
房产纠纷:双方父母给小两口出资买房,因男方父母出资多,离婚时男方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助出资少的女方坚持不和解,经判决得到一半房屋价值;
房产纠纷:老伴病危,继子利用老人慌乱困顿状态,误导欺骗老人将房屋通过买卖过户给自己,助老人起诉合同无效,保住房产。
王嘉蓉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教育背景: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修读法学和社会学双学位。
工作经历:
曾在大型律所实习,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法学素养。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性格温和,善于倾听,致力于从专业角度帮助委托人解决纠纷并为其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