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征收拆迁中,政府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不遗余力地在补偿方案中设置“公平”选项。但即使补偿方式设置齐全,补偿标准制定合理,要求获得“公平”补偿的呼声并没有减少。

同样是挂号就医,“关系户”可以批条子加塞;同样是参加招聘,性别、身高的歧视将人分级分类。社会生活中的“不平事”未必普遍,却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公平感受。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这种“不公平”感受更加强烈影响着被征收人。

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意识到,公平不仅体现在补偿结果上,很多时候更体现在征收程序和制度上;公平不仅是分到多少蛋糕,更是怎么分蛋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征收拆迁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前有没有征集民意?重大决策有没有经过论证、听证?权益受损群体有没有得到发言机会?解决好如下六个问题,才能使征收拆迁的过程更公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目的合法——保障政策公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目的不符合上述列举前五项,那就要求征收方就征收目的符合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解释说明,这个可以在复议、诉讼以及听证会中实现。作出征收决定的目的不合法,公平就无从谈起,这是基础中的基础。

征收决定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救济的权利——保障权利公平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意见与建议权——保障补偿公平

在征收决定公告张贴3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征收人也就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与建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单价、产权调换地点等是“公平”的主要体现点,需要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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