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业法律简报详情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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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提出要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意见在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精益化施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方面,要求推动全产业链协同,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在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方面,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完善集成化建筑部品,编制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新型建筑工业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相关技术要求以及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相关标准图集。在推广精益化施工方面,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意见明确,要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应用大数据技术、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边缘计算、射频识别(RFID)及   要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要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住建部关于征求《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研究提出了《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并于年0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翻译、国际标准以及专项工作5项内容,其中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项内容。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包括电子元器件厂项目规范、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等83项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国家标准涉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等10项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管道燃气自闭阀CJ/T-两项;标准翻译则涉及能源工程、环境工程、配套交通建设等16条规范;国际标准为制定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治理与服务数字化管理框架与数据的规范;此外还有50项专项工作的制度规范等。

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文件精神,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七项内容,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新要求;明确工期造价要求;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记分动态监管;实施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实施信用管理。其中,《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年09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就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的设置要求、保留时间、质量管理、预售管理和现场管理几个方面做出了规范要求。要求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实施中的首要责任,对与交付样板房有差异的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确认户型结构、装修等差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做出约定。项目销售现场和交付样板房内应公示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明细,清单明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以外的设施设备,实行“所见即所得”。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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