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年本)》的通知

沈发改发〔〕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壮大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新业态、发展新经济,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引领和激励作用,现将《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年8月1日

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年本)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沈政发[]2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沈政办发[]2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兴产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新兴产业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新兴产业资金纳入我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初审。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兴产业资金采取有偿、无偿支持,以及有偿和无偿组合支持的方式。有偿支持方式是指,根据《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发[]45号),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项目支持;无偿支持方式是指,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项目支持。

第七条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获得国家和省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化项目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创新项目建设。对其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后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核定后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科技研发投入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项目投资主要构成:项目建设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软件及实施费、专用仪器及设备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对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足额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包括放贷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合同签定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贴息资金,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

第九条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累计投资额不低于万元,且已运营的新业态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新业态项目,3年内申报有效;申报当期投资额须在50万元以上;申报前须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新业态项目投资主要构成:项目建设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软件及实施费、专用仪器及设备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新业态项目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并确认。

第十一条支持“双创”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对我市纳入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比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创新项目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对市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重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核定后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性好和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及新业态项目。

第十四条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新兴产业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经济效益稳定增长,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无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建设场址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六条新兴产业资金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新兴产业指导目录,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落实,建设条件落实,技术产权明晰。

第十七条年度内新兴产业资金与其他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项目库建设,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并在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进行初审;各区、县(市)发改局负责组织项目,并在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进行申报。其中,申请一次性补助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为准;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为: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计划使用明细(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2、项目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

3、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证明(包括国家专利证书、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4、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审计意见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附注等),新办企业验资报告;

5、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汇总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明细表、项目研发费用投入明细表、项目贷款利息支付情况表(表样附后);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付息凭证,贷款银行、非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证明)等;

6、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项目具备开工条件要件;

7、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8、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初审、评估评审、社会公示和计划下达,均在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下达初审委托函,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部门审核上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中明确的支持领域和要求,是否符合新兴产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考察并初步查验项目申请单位资质、产品技术水平、财务审计等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意见,择优排序,编制年度新兴产业资金项目预安排计划。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专业咨询设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专业和财务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新兴产业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兴产业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新兴产业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新兴产业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评估、评审、审核、验收等费用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在新兴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兴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新兴产业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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