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7日正式发布,报告基于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数据,从农民、农村和农业3个方面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情况。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较大**

调查报告显示,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向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有家,占有效样本的35.32%。由此可以看出,供给公共物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还是较为可观的。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较大。

调查显示,年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金额为20.25万元,占其销售收入的2.54%。与政府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具有相当规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可以计算出年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总额为亿元。而年我国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的总额为.1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占政府农村公共事业财政支出的比重达17.38%。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已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实现13%至19%农村劳动力就业**

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提供了就业机会的一共有家,占有效样本的78%,此外,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用了37.11人。照此计算,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为农村居民提供了.38万个就业岗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年中国农村常住人口为万人,其中劳动人口为.64万人。这也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19%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转移。剔除临时性就业岗位后,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为25.66个,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约为万个,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13%之多。

**培育农业新业态**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户与产前、产后环节联系得更为紧密,因此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方面可能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调查结果,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相关业务收入的中位数依次为万元、60万元、18万元。进一步估算,年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创造的农业产值大约为.2亿元,而年我国农业产值为亿元,因此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创造的农业产值已经占了全国农业产值的6.41%。

总体来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但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相关业务收入有上升趋势。以家庭农场为例,年农业相关业务经营收入的中位数为15万元,年则增加到了18万元,增幅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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