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

记者10月27日从证监会获悉,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5次委务会议和年9月11日司法部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为适应国务院取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监管新形势,证监会、司法部调整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思路,年3月9日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并于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环节的法律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二是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激励约束,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牵连影响较大,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律师行业普遍呼吁取消该条款。考虑到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通过上述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需求逐渐弱化。三是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包括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等。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记者吴黎华北京报道)编辑: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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