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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有3个儿子,房屋8间。自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这8间房屋交由小儿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去年年底,这些房屋依法被拆迁,小儿子得到拆迁费80余万元以及拆迁安置房一套。事后,3个兄弟发生纠纷,称父亲留下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因此遗嘱失效,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拆迁所得的财物。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继承。
老陈在世时曾立下遗嘱,根据描述,他立遗嘱时具备行动能力,立下的遗嘱也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对遗嘱进行了公证,由此可认定你老陈所立遗嘱有效,他的遗产分配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如果这8间房屋没有被拆迁,那么小儿子可以按照父亲的遗嘱,取得这些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被拆迁后,遗嘱是否就失效了?未必如此。房屋没有了,遗产作为一种具体的物不复存在了,遗嘱继承的标的物也不存在了。但房屋在实体上的消失,并不等于房屋财产权的丧失,这个时候,遗产已经由房屋的形态转变为另外的形态存在: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虽然房屋没有了,但是它们的财产权依然还存在,并且有了具体的存在形式。
因此,尽管老陈的遗嘱是针对房产而设立的,但同样适用于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房屋的拆迁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小儿子可以根据父亲留下的遗嘱,依法继承现有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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