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及股权风

白癜风如何治疗最好 http://www.xxzywj.com/m/

隐名股东,是与名义股东相对应的称谓,是指有实际出资,但未能在公司登记资料载明股权的权利人。目前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这也就导致了会出现隐名股东权利保障不足,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多项权利,隐名股东在显名化之前均不能主张,所以隐名股东显名的程序便尤为重要。

一、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年9月14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万元,登记股东为甲、乙,认缴出资额分别为万元、34万元。年7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0万元,认缴出资额分别为0万元、万元。年6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公司股东变更为甲、乙、丙、丁,认缴出资额分别为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一审庭审中,戊提供转账凭证截图证明其于年5月19日向甲转账2万元,履行了10%的股权出资;提供录音光盘(股东会录音、通话录音)一份、公证书两份,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案例分析

A公司及甲在一审中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情况说明、乙、丙、丁证人证言,证明戊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同意其成为公司股东。

二、案例分析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实际出资人经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应当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其姓名及其出资额亦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据此,股东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还应审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是否知晓或认可其股东身份。本案中,戊要求确认其享有A公司10%的股权并由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举证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且未提出异议。现A公司变更前的登记股东以及现登记股东均不同意戊显名成为A公司股东,故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例提要

甲出资15万元购买了A公司的股份,该公司向甲发放了股权凭证并向其多次分红。年1月,甲向公司申请将表决权转让给乙,公司为此作出股东会决议,将甲15万元股权变更为乙持有,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甲与公司产生矛盾,公司未经甲许可,将该15万元股权转让给他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交的10万元持股凭证及5万元投资款收据,证实其已实际出资。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能够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甲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是明知的,并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系以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地位。该公司在明知15万元股权归甲所有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甲在A公司的股东身份。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隐名股东权利限制

(一)隐名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无法享有并主张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等股东权利,但是可以基于自身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但如果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显名化并享有相应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际出资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也无权向公司主张分红。

(三)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

此处的原理同无权行使知情权,只有在该隐名股东显名后,才能被确认具有股东资格,而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其投资利益,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与责任的前提。

(四)隐名股东不能代表公司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仍应以确认其是否享有股东资格为前提,所以仍需要先通过诉讼先行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

(五)隐名股东无权直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隐名股东只有显名后才是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而只有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主张正当权利。

(六)隐名股东不能以代持协议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主张正当权利。

二、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并行使权利

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及九民纪要,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且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委托某某代持其在公司股权,由隐名股东出资,股东权利归隐名股东行使”等表述,排除隐名股东仅为资金的提供者、借款者的可能性。

(二)在代持股协议有效成立的基础上,隐名股东必须出资

隐名股东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就实际缴纳出资,只需通过名义股东认缴并承诺届时履行出资义务即可,但该条款必须在代持协议里注明。

(三)需要经过除名义股东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四)需参与公司管理事务

隐名股东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的同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以确保能够行使表决权。还要留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并积极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nxingchanyea.com/xxcyzn/3841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