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开征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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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及“三城一区”建设,促进北京市高精尖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壮大本市高精尖领域的基金规模,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北京市参股基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金要求

  (一)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应注册于北京市,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技术产业领域,且应明确具体行业细分方向。(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及服务指导目录》版)

  (二)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在“三城一区”落户注册并主要投资于上述区域的基金。

  (三)参股基金不含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认缴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发起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应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件。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

  (五)参股基金投资于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

  (六)参股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参股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2.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应以在顺应市场行情前提下,与引导基金协商一致的协议价格为准;

3.参股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请机构要求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注册于北京市,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原则上参股基金只能委托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功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四)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设立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增值服务。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编制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于年11月17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室)。

  (一)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八份。

  (二)申报材料电子版一份。

  五、申报材料推荐

  我委与国投创合(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基金遴选,择优给予支持,入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相关资金由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

  六、申报材料处理

  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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