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高端装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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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扶持计划

申报时间:

网络填报:年6月18日至6月28日

书面材料:年6月18日至7月24日

政策依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2号)

子项目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人工智能领域: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领域,重点突破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动驾驶、跨媒体感知、智能交通系统、自主无人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产品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5.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在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等领域,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高精度定位导航系统、低功耗广域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资助力度: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新材料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示范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测试、验证费用,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新材料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同一单位总额不超过万元,不超过3种新材料)。项目总投资包括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含用户端导入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间接费用及委托开发费用等。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其中新材料类项目优先支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承担过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我市重点企业所需的产业化产品。

子项目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市场拓展: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在深圳举办的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资助力度: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市场拓展: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以社会机构(不包括会展类企业)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申报条件: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市场拓展应为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且申报主体应为开展行业自主创新的单位(除会展类企业)。

子项目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生物医药等领域,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资助力度:

事后资助,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万元、50万元,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申报条件:

市场准入: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子项目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子项目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配套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牵头的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

资助力度: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最高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申报条件:

项目为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年9月前通过验收。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基础申报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4.新材料类企业还应提供产品验证测试报告、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如已产业化类项目,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5.服务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需提供服务龙头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辅助材料(自愿提交):项目相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复印件。

2.取得项目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1.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2.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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