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

太原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www.t52mall.com/

 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年8月24日起施行。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

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nxingchanyea.com/xxcyys/385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