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往往都会提交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证据,但一般不会主动提交重大复杂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证据。分析下来,无外乎有3种可能性:一是客观上确实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二是虽然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但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明载体;三是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也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证明载体,但主观上认为不需要主动提交。
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小编以近期本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为视角,聚焦监督办案实践中的疑难、复杂、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厘清监督要点,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通过案例总结分析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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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如不同情形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行政机关逾期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开展“穿透式”监督等。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建议区别不同情形计算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起算点,即区分行政相对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情形;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逾期申请非诉执行也属于有正当理由,应当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三是依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类案治理,真正实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