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

在国家或地区间的贸易争端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演变为贸易摩擦的最主要焦点之一。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被频繁地写入国际、区域多边乃至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且受到更多的重视。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全球第一个涵盖知识产权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事实上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上扩展到包含贸易、投资、技术转移等广泛的经济领域。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自由贸易协定(FTA)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协调协定缔约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平台和途径。一、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及亮点1.RCEP的基本情况《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被普遍认为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它涵盖了29.7%的全球人口数量,28.9%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约30%的全球贸易总额,及38.3%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的全球份额。RCEP已于年1月1日在10个完成批准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泰国、越南、新加坡、老挝、文莱和柬埔寨正式生效实施。2月1日、3月18日及5月1日,又分别在韩国、马来西亚及缅甸正式生效实施。RCEP的生效实施是在WTO基础上更广泛深入的市场开放,有助于各成员国及地区经济范围的拓展延伸,并为域内企业带来更大的商业机遇。2.RCEP框架下对于参加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安排RCEP的全文内容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所共同组成。其中,知识产权章节(第十一章)包含有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等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认知根本上取决于其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RCEP各谈判方在经济、科技、文化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必然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和意见。最终,各缔约方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将RCEP框架下明确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表述为三类:1)应当批准或加入的(即:强制性义务);2)应当致力于批准或加入的(即:倡导性义务);3)可以寻求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以支持其批准或加入以及执行的(即:选择性义务)。3.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于TRIPS的继承与亮点RCEP在知识产权章节的“目标”和“原则”内容表述,主要是转引了TRIPS第7条和第8条的文本。在整体内容上,更可以看出RCEP继承了TRIPS中包含的所有权衡及灵活性。RCEP还规定,尽管缔约方同意本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超出了TRIPS之规定,但是如本章的某一规定与TRIPS的相应规定不一致时,仍应以后者规定为准。RCEP知识产权章节不仅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例如,在第53条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细化规定。而该条款内容无论在TRIPS还是在CPTPP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均无类似规定,是RCEP知识产权规则中极具特色的引领性规范。此外,RCEP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凸显出“中国经验”。在该章节中的恶意商标规制条款、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正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侧面反映出我国参与区域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提升。需强调的是,与TRIPS协议一样,RCEP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也是缔约方的最低义务,很多条款赋予了缔约方依照各自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制定更高保护标准的自由和选择。二、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相较于其它已生效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CEP成员方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更加具有多样性。除了包含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5个发达国家和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7个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柬埔寨、老挝和缅甸3个最不发达国家。一般而言,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对发达国家出口贸易结构优化作用较之发展中国家更为显著。RCEP框架下的合作面临着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立法差异大、部分国家缺乏参与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内在动因等切实挑战。因此,RCEP需要在TRIPS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构建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的制度与规则。为保障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首先,RCEP在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加入了部分弹性条款。这些弹性条款的措辞多采用“可以”“至少”等选择性词汇,其含义具有不特定性、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直接或间接地排除缔约方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强制性义务。其次,为了弥合不同成员方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差异,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和后加入的东盟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适用特定条款制订了更为细致的过渡期,降低了这些国家加入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的难度。再次,RCEP还设置了更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条款,使上述国家真正有能力在日后从知识产权的低层次保护向高层次保护迈进,兑现实施RCEP框架下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从而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可及性。三、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进一步思考及建议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伴随着全球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贸易和投资活动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nxingchanyea.com/xxcytz/3853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