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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深圳率先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一般情况来说,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年9月11日,东莞市政府发布《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全面系统地就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管理、规划与建设、产业用房贡献、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虽然深圳未就新型产业用地(M0)作出专门规范,但深圳有关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也较为完备。本文在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就深圳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事项和问题做些探讨。
一、新型产业支持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年11月2日,深府〔〕84号)。
(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年修订)》(年9月28日,深发改〔〕号)。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年11月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四)《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年11月2日,深府规〔〕22号)(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年11月14日失效)。
(五)《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8月12日,深发改规〔〕2号)(自年7月22日生效至自年7月21日失效)。
(六)《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年4月12日,深发改规〔〕2号)(年4月12日生效至年4月11日失效,5年有效)。
(七)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年3月23日,深发〔〕7号)。
(八)《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9月16日,深府〔〕号)(年9月16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九)《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12月28日,深府〔〕号)(年12月28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12月30日,深府〔〕号)(年12月30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一)《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8月3日,深府〔〕号)(年12月30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二)《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12月29日,深府〔〕号)(年12月29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三)《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年4月21日,深府〔〕33号)(年4月21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四)《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年12月31日,深府〔〕号)(年12月31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失效,被深府规〔〕22号废止)。
(十五)《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该文件规定自年11月27日生效至年12月31日失效,深府〔〕97号)(由于被深府规〔〕22号废止,该文件实际自年11月27日生效至年11月15日就失效)。
(十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年10月28日,深府〔〕号)。
(十七)《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年10月30日,深府规〔〕7号)(自年10月30日实施,无有效期规定)。
(十八)《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年8月31日,深府〔〕号)(自年8月31日生效年10月30日失效,被深府规〔〕7号废止)。
二、新型产业的范围
根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年修订)》等文件规定,深圳产业结构调整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型。同时,依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大概七大行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该七大行业均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
三、创新型产业用房
(一)主要政策依据
1.《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年9月21日,深府〔〕号;无有效期限规定)
2.《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年1月9日,深府办〔〕3号)(年1月9日生效至年12月31日失效)。
3.《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年1月7日,深府办〔〕2号)(自年1月7日生效至年1月9日失效,被深府办〔〕3号废止)。
4.《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年8月31日,深规土规〔〕2号)(年8月31日生效至1年8月30日失效)。
(二)主要内容
1.筹建方式:
1.1.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投资建设、回购或统租;
1.2.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1.3.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1.4.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2.资金来源:
2.1.市财政: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市财政;
2.2.区财政: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
2.3.企业自筹:平台企业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2.4.产业投资基金:后期可考虑通过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或回购资金来源。
3.运营管理:
3.1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原则:
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市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市平台企业回购的需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区平台企业回购的需报请区政府审定。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3.2.转让与回购:
3.2.1回购受让: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要转让的,经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
3.2.2公开转让:
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市、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也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条件,经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3.3.合同期限:
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企业,如企业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租手续。
四、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依据
(一)《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年版)》(年4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发〔〕31号)。
(二)《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年11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38号,被自然资办发〔〕31号文废止)。
(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年8月31日,粤府〔〕79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年1月17日,深府〔〕1号)。
(五)《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年10月16日,市政府令第号)(年12月1日起实施至年10月20日起失效)。
(六)《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年10月16日,年修订版)。
(七)《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年10月17日,深府办规〔〕9号)。
(八)《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年3月19日,深府规〔〕4号)(自年3月19日生效至年3月18日失效,5年有效)。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年1月7日,深府〔〕1号)(自年1月7日生效,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年1月7日,深府〔〕1号)(自年1月7日生效,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一)《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年8月2日,深府规〔〕14号)(自年8月2日生效至年8月1日失效,有效期限5年)。
(十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年1月31日,深工信规〔〕1号;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8月1日)
(十三)《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年5月16日,深府办规〔〕6号)(自年5月16日生效至年5月15日失效,有效期5年)。
(十四)《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年6月6日,深规划资源规〔〕5号)(自年6月6日生效,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五)《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年10月20日,深府〔〕80号)(自年10月20日生效至年10月19日失效,有效期限2年)。
(十六)《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年5月3日,深府规〔〕1号)(年5月3日生效至年5月2日失效,有效期5年)。
(十七)《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年6月21日,深府〔〕号,无有效期限规定;仅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及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用地)。
(十八)《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年6月5日,深府〔〕94号,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九)《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年7月28日,深府办规〔〕4号)(年7月28日生效至年10月19日失效)。
五、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指标
(一)新型产业用地(M0)用途:
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
其它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经研究后允许建设、使用的辅助配套等功能。
(二)单一用地混合使用功能比例:
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三)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M0)目前不在鼓励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或可土地混合使用的范围内,如确需与其他用地类型混合使用需要通过专题研究确定。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可土地混合使用和鼓励混合使用的范围列表如下:
(四)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
新型产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并与其它用地功能相对混合布局,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相对集中设置。相对集中设置如下图:
(五)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
1.基准容积率:
新型产业用地(M0)基准容积率,在密度一区、二区、三区为4.0,在密度四区为2.5,在密度5区为2.0.
2.修正系数:
2.1.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一般情况下,新型产业用地(M0)的基准用地规模为1公顷。地块面积小于等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规模修正系数为0。地块面积大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修正系数按超出基准用地规模每0.1公顷计0.并累加计算,不足0.1公顷按0.1公顷修正,最大取值小于等于0.3。
2.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根据新型产业用地(M0)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边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临路四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按下表规定执行。
2.3.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新型产业用地(M0)地块容积及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数量及覆盖情况进行修正。车站类型分为多线车站(2站及以上)、单线车站两类;以站台几何中心作为规定半径计算圆心,规定半径分为0~米、~米两个等级;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块,宜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到整个地块;同一车站的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宜按表4.4.3-1的规定确定,不同车站重叠覆盖的情形宜按表4.4.3-2的规定确定;远期实施的地铁线路站点原则上不考虑修正。
2.4.混合修正系数:
新型产业用地(M0)等地块均需进行地块规模修正。当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新型产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物流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普通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地块仅进行周边道路修正,不作地铁站点修正。
2.5.特定地区密度分区、地块容积及容积率:
在城市更新、按照等价值评估确定土地安置规模的特定类型的土地整备、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政策性住房用地、经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地区等特定地区,为实现城市综合效益,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具体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经专题研究后,可在本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规则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用水量指标
新型产业用地(M0)用水量一般是80~(立方米/公顷?日),按建筑面积的用水量指标为7~11(升/平方米?日),且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指标应根据用水习惯和供水服务水平等因素选择上下限值,一般情况下可取中值。除全市性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之外,计算用水量时,宜考虑8%~12%的未预见水量。
(七)电力负荷指标
新型产业用地(M0)电力负荷应符合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1.5千瓦/人~2.0千瓦/人。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千瓦时/人?年~千瓦时/人?年。同时,新型产业用地(M0)电力负荷指标一般为50-(瓦/平方米)。
(八)固定通信用户预测指标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采用普及率法和分类用地用户密度法进行预测,并相互校验。普及率宜为50线/百人~70线/百人,分类用地用户密度法预测指标对新型产业用地(M0)地块而言为-(线/公顷),对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面积而言为1.5-3.0(线/百平方米)。
(九)用气量预测指标
就用气量指标,对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面积而言为0.6(万立方米/公顷?年),对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面积而言为0.4-0.8(立方米/平方米?年)。上述指标仅表示企业生活用气,生产用气按实际需求计算。
六、新型产业用地(M0)年期
(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照20年确定。
七、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7.1.主要依据:
7.1.1《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年7月28日,深府办规〔〕4号)(年7月28日生效至年10月19日失效)。
7.1.2《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年3月19日,深府规〔〕4号)(自年3月19日生效至年3月18日失效,5年有效)。
7.2.重点产业项目范围:
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二)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三)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对于各区的重点产业项目范围,各区因经济发展政策有不同,其范围亦有不同。
7.3.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7.3.1.项目单位申请: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
7.3.2.初步审查:
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开展初步审查工作时可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如需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
7.3.3.主管部门审查:
初审通过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将项目报送遴选小组办公室复核。遴选小组办公室结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相关要素,经复核认为申请项目符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提请遴选小组召开会议审议。
经遴选小组办公室复核或经遴选小组审议,认定不符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7.3.4.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7.3.4.1.拟定文件: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拟定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
7.3.4.2.征求意见: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就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遴选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司法部门就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7.3.4.2.审定通过:
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将拟定的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市、区遴选小组办公室。市、区遴选小组办公室统筹后报市、区遴选小组审定。
7.3.4.2.提请备案:
对于区政府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经遴选小组审定后,遴选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由遴选小组办公室提请区一级政府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遴选小组审议。
7.3.4.2.社会公示:
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应当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由市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公示,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遴选;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公示,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区政府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土地供应方案审定。
八、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
8.1.供地平台: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供应。
8.2.供地方式:
8.2.1.公开方式供应: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
8.2.3.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竞买。
8.2.3.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供应:
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8.2.4.禁止供地情形: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8.3.供地条件:
拟供应的土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8.3.供地程序:
8.3.1.启动项目选址:
一般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产业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辖区派出机构,根据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结合中小企业用地市场需求情况,启动项目选址,按法定图则落实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就项目选址征求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司法等部门意见。
8.3.2.拟订土地供应方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派出机构根据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或一般产业项目选址意见征求情况,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方案。
8.3.3.委托交易并公告
区政府对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定,规划和自然资源派出机构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区政府应当就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8.3.4.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
8.3.4.1.重点项目前置申请: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拟供应土地所在辖区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文件。
8.3.4.1.一般产业项目资格后审申请:
一般产业项目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土地所在辖区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竞买资格条件核实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文件。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但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
8.3.5.办理竞买手续:
经审查合格的,重点产业项目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8.3.6.出具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土地交易。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8.3.7.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新型产业用地(M0)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竞买资格条件核实文件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联合竞得土地的,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分别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承租人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8.3.8.签订土地供应合同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于土地确认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签订土地供应合同。联合竞得土地的,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类型等内容。
8.4.承租土地转为出让:
8.4.1承租土地转出让申请:
租赁期内,承租人申请承租土地转出让,承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年内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如通过履约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承租土地转出让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8.4.2续租申请:
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承租人可以向区政府提出续租申请。如按规定通过履约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续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批准续期的,续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自原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续期租金以同意续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时点重新评估,但其涨跌幅度不得超过首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20%。
8.4.2先租后让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申请:
先租后让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承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日起10年内申请转出让;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的,只能续租,租金标准按前款执行。
8.5.新型产业用地(M0)续期:
出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区政府按届时土地到期续期政策进行审批。出让期限或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九、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
9.1.主要政策依据:
9.1.1.《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年3月19日,深府规〔〕4号)(自年3月19日生效至年3月18日失效,5年有效)。
9.1.2.《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年10月17日,深府办规〔〕9号)。
9.1.2.出让底价:
9.1.2.1.基本原则:
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底价结合权利限制以评估方式确定,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9.1.2.2.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遴选方案确定为单一意向用地单位的,按照市场价格的70%确定;遴选方案确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联合申请的,按照市场价格的60%确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为0.5。具体详见《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4、附表5:
9.1.2.3.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一般产业项目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为0.5。
9.1.2.4.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年租金: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市场价格(适用本条第二款的70%比例及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0.5)的3%确定,租金按年支付。
9.1.2.5.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地价缴交:
重点产业项目地价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土地供应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选择一次性缴交地价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地价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十、新型产业用地(M0)的转让
10.1.重点产业项目新型产业用地(M0)转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独立竞得用地的,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0.1.一般产业项目新型产业用地(M0)转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一、新型产业用地(M0)的建筑物
11.1.重点产业项目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物:
11.1.1.独立竞得出让用地禁止转让和分证: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独立竞得用地的,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
11.1.2.独立竞得出让用地出让用地可以抵押:
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11.1.3.联合竞得出让用地的分证和禁止转让:
联合竞得土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联合体各成员的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类型等办理分证,分别限定不得转让。
11.1.3.联合竞得租赁用地的禁止转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租、抵押。
11.2.一般产业项目新型产业用地(M0)建筑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联合竞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由中标或竞得联合体共同共有,初始登记后不得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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