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由最初集中在逾期交楼的诉讼案件转为逾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和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其中对于逾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诉讼呈显现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开发商逾期未能办理并交付房地产产权证时,开发商与房地产买受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上。相关法律对这类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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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产权登记实际上分为产权初始登记和产权过户两个过程。《解释》中提到的房屋权属证书实际上是针对产权过户这个问题,即房地产买受人事实上取得其买受的房地产产权证。产权初始登记是指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对于其开发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取得初始登记,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实践中,能否取得产权的初始登记最为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已足额缴交其开发使用的土地出让金和开发的房地产是否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这也是在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根本原因所在。